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三大问题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8日表示,上市公司治理还存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造不彻底、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未得到有效制衡和上市公司治理违规成本较低三大深层次问题。
他说,存在的第一大深层次问题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造不彻底。影响到上市公司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真实性。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些公司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未能按照监管要求,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母公司真正分开,缺乏独立性。如一些公司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
第二大深层次问题是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未得到有效制衡,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成为可能。有部分合规意识差的控股股东,漠视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规则,滥用其控股地位,绕过“三会”直接插手上市公司事务。
第三大深层次问题是公司治理相关立法、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执法等方面的因素,上市公司治理违规成本较低。一是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强制性规定少、偏重指导公司自治、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二是虽然现行法律已初步规定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依据和途径,但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在对保护投资者追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安排。三是目前对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手段和监管资源有限,行政处罚取证定性较难,监管威慑力仍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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