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贷款收取公证费用问题
网友“公民”:
本人于2014年11月到资中县公证处进行了公积金贷款购房公证,公证处按贷款总额0.3%收取了公证费(有手工发票)约700元,并另收取了30元办证工本费(无发票)。
根据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职工贷款负担。
请问公证处的收费是否合理?
资中县委回复:
您反映的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县司法局及公证处至今未收到该文件。也未接到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中县管理部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通知,因此县司法局暂时不能单方作出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
由于办理公积金借款的审批期限有二至三个月,今年11月初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同公证均是2014年11月1日以前批准公积金贷款的,仍按原来的规定,收取公证费。(记者 黄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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