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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过期不交权,裁定“行为保全”

四川日报 2013-05-02 16:10 大字

资中法院作出内江市首例行为保全裁定

本报讯 (李嘉 记者 刘春华)水库承包合同到期,但前一个承包人拒不履约,为保证水库内鱼种质量,后来者将对方告上法庭。记者近日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依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的行为保全制度,资中县法院日前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该市首例行为保全裁定:禁止被告继续向其承包的水库投放鱼苗、化肥和对外经营钓鱼等行为。

2003年10月,资中县村民谢洪刚和蔡怀循两人与资中县石桥水库综合经营小组签订承包协议,约定200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由蔡怀循承包经营水库,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谢洪刚承包经营。但去年12月31日,蔡怀循承包到期后,却不愿将水库经营权移交给谢洪刚。为此,谢洪刚向资中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资中县石桥水库综合经营小组、蔡怀循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谢洪刚认为,蔡怀循在承包到期后,其仍然允许水库对外钓鱼,致使水库的成年鱼种越来越少,严重损害自己日后的既得利益。同时蔡怀循继续投放鱼苗和化肥的行为,也不符合谢洪刚自己的经营理念。为此,谢洪刚向资中县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并要求禁止蔡怀循继续向承包的水库投放鱼苗、化肥和对外经营钓鱼等行为,并提供担保。资中县法院审查认为,谢洪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资中县石桥水库综合经营小组和蔡怀循两者继续向承包水库投放鱼苗、化肥和对外经营钓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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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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