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威远法院开出首张罚款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协助调查、执行义务时,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妨碍或拒绝协助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司法惩戒。
3月15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出首张罚款决定书:某被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邹某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五千元。
◇本报记者 高波
事由:法院执行涉案房产,他却隐瞒事实
今年3月,某银行威远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威远某食品公司、自贡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某借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及利息。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被执行人自贡某房地产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一套营业房。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拟将该套营业房进行拍卖。
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自贡某房地产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等相关手续。执行法官介绍:“《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得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并应如实告知该涉案房产的现实情况。”
然而,该被执行人自贡某房地产公司员工邹某却在法院进行调查时,向法院隐瞒了该房产存在租赁的事实,且未提交相关租赁手续。该房产在成功拍卖并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租房一方邱某持租赁合同声明自己对该房产拥有20年租赁权,要求撤销拍卖。
“若拍卖撤销,将造成过户税费、评估费等损失近150万元的严重后果。”执行法官告诉记者,事发后,法院的工作十分被动。邱某理由正当合理;而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该拍卖房产的买受人来说,同样难以接受。
纠错:说明原因,被执行人单位及时弥补
邹某为什么要隐瞒涉案拍卖营业房已租赁的事实?是被执行人单位故意为之,还是另有蹊跷?
法院随即找来了该被执行人单位相关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
被执行人自贡某房地产公司得知情况后,随即也进行了调查。很快,该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公司原来的经办人因病离职后,新接手该项工作的邹某未能及时反应过来,疏忽大意造成了该房屋的重要事实漏报,以致对法院的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了弥补过错,该公司在事发后迅速与涉案房屋的承租人邱某进行了协商,与邱某达成了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一致意见,同时不会提出任何主张和阻挠现产权人使用。
该公司表示,已对邹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邹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今后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员工的法律意识。其间,邹某也手写了一份“检讨书”递交到法院,态度十分诚恳。
邹某的行为已对法院的司法活动造成了妨碍,但考虑其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法院最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邹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作出了处以五千元罚款的决定。威远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称,若是该被执行人单位或邹某故意为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个人罚款甚至可高达10万元。
法官点评: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罚款决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对有严重妨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行为人,依法予以罚款时制作的司法文书。罚款是对妨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形下,法院可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明文规定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涉及对违法人员拘传、拘留、罚款等多项具体规定。如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不遵守法庭规则;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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