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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作业中被电击受伤,获赔8万元这笔赔偿费究竟该谁出?

内江日报 2018-02-08 08:48 大字

在威远某公司内,一名工人在搬运报废设备过程中,突然遭到电击导致受伤。事发后,伤者得到了该公司支付的赔偿款8万余元。然而,事情却并未就此结束。在这之后,该公司和收购公司报废设备的收购方就该笔赔偿费用闹上法庭,双方均认为这笔费用应该由对方出。

日前,该案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有了结果。

◇本报记者 高波

起诉:

合同明确约定了涉及安全的免责条款

该案一审在威远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中,威远某公司起诉要求童某、李某支付公司垫付赔偿款8万余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审中,法院对事实进行了调查。2015年6月10日,童某、李某通过拍卖会,竞得该公司拍卖的相关报废设备,以该公司为委托人,童某、李某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2015年6月10日拍卖会拍品交接书》,该合同主要约定,委托人将存放于该公司内的报废设备104台(套),按标的物现状全部移交买受人,买受人经过验收,接受移交标的物且无异议;以上标的经验收完成后,双方应当场签订本交接书,签署后则视标的已交付完毕,买受人须自行拆除、搬迁机器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

该合同还注明,买受人在拍品交接后(特别提示:拆除搬迁机器设备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买受人负完全责任,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三十个工作日内安全拆除、搬迁设备无任何遗留问题后十日内退还10万元拆迁安全保证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了童某和李某。2015年6月17日,童某、李某委托他人雇佣张某在拆除搬迁机器设备过程中被电击受伤致残。

事发后,该案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承担了垫付责任,赔偿了伤者张某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童某、李某签署的相关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童某、李某交付了机器设备,童某、李某向该公司支付了拍卖款,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的权利义务。伤者张某在为童某、李某拆除搬迁机器设备过程中被电击受伤,造成的损失8万余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由童某、李某承担,经一审法院调解,该公司承担了垫付责任,故该公司主张童某、李某返还垫付的费用8万余元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童某、李某向该公司返还垫付的费用8万余元。

上诉:

强调该公司突然供电存在重大过失

该案一审后,童某和李某不服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该公司的起诉。

2017年9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童某、李某上诉称,伤者张某被电伤的变压器不是报废设备,也不在双方买卖和拆除的范围内。该变压器由该公司管理和控制,在工人作业前,童某、李某曾向该公司明确申明在拆除搬运过程中对该变压器停止供电,以免伤人。

在前三天的搬运中,该变压器均处于停电状态,但在2015年6月17日,该公司明知还有工人在搬运设备,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却突然供电,从而导致正常工作的工人张某被电吸附至变压器上而烧伤。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受伤的原因和责任不予区分,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另查明,电伤张某的变压器位于该公司场地内。张某在一审中出庭作证时称,事发当时,他一直在变压器旁工作,快到中午的时候就突然通电了,“我从变压器旁边过时,就被电击了。”张某还证实称,变压器周围没有警示标识。他们工作了几天,搬运时没有人给他说会断电、通电。

而在二审庭审中,该公司也承认,变压器的开关由公司掌握,在工人施工时本应处于断电状态,但是否通电是按照对方的要求来确定的。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终审:

免责条款的解释应严格限制

公司突然供电具有重大过失

那么,童某、李某是否应当向该公司返还由公司支付伤者的赔偿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交接书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特别提示:拆除搬迁机器设备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买受人负完全责任,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对此条款的解释应严格限制,只能理解为是因为“拆除搬迁机器设备”这一行为直接导致的安全事故才能由童某、李某承担责任,如拆除搬迁过程中的摔伤,被拆除搬迁的设备砸伤等等。

而在本案中,事故是因变压器电击所致,变压器本身不是被拆除搬迁的设备,因此该事故是因为“拆除搬迁机器设备”以外的原因产生,不能纳入免责条款的范围进行考量。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中童某、李某出具的现场照片和伤者张某的证言证明,变压器周围没有警示标识,变压器是突然通电导致张某受伤,结合该公司控制变压器开关,可以合理推断在张某受伤的事故中该公司具有重大过失。而在庭审中,该公司也未向法院举出证据证明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也已经生效调解书确认了赔偿数额。因此,张某因被该公司的变压器击伤,其后果不能由童某、李某承担,该公司无权向童某、李某主张权利。

日前,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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