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自家房屋为何也要被判刑?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然而,威远县一村民却在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竟然负气放火烧毁了自己家的两间房屋,最终,他为自己的冲动和鲁莽付出沉重的代价。
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游娅楠 本报记者 高波
■ 案情:
夫妻拌嘴,他竟放火烧房子
今年53岁的余某某和妻子潘某某都是威远县向义镇枇杷村的村民。
2016年4月16日下午4时许,余某某与妻子潘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提出要与妻子分开住。一番争吵之后,妻子潘某某离家外出,不再理会余某某。
妻子外出后,余某某非常恼怒,便趁家中无人之机,提起一把二锤就将家里的门、窗及地板瓷砖砸坏,后又用打火机将自家的房屋二楼楼梯左侧第二间房屋内的柴火点燃,致使二楼楼梯左侧两间房屋烧毁,墙壁烧裂,电视、衣服等物品烧毁,并危及与其住房紧邻的陈某某等多家村民的住宅及竹林。所幸有村民报警,消防官兵及时赶到现场处置火灾,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处置火灾的消防官兵询问时,余某某自称是房屋主人,并主动承认火灾是自己放火造成的,并在现场等候,后被接警后赶来的威远县公安局向义派出所民警抓获。
案发后,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被告人余某某的妻子和儿子均表示愿意谅解。
被告人余某某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 法院判决:
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余某某在现场等候,并主动承认自己放火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发,且家属已经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余某某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法官点评:
遇事要冷静,冲动是魔鬼
“本案中的被告人在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后,一怒之下竟然放火烧毁自家的房屋,自己也因此而触犯刑律受到惩罚,真可谓人财两空、得不偿失,其教训深刻。”结合本案,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李茜说,其实,因为家庭琐事,夫妻之间发生争吵是常有的事。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当争吵发生时,只要夫妻之间互相体谅一点、冷静一点、克制一点、理智一些,矛盾就会很容易化解,夫妻之间也会很快和好如初。反之,将会为自己的冲动和鲁莽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李茜也希望被告人余某某回到社区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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