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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9万元后持卡人死亡这笔债务究竟该谁还?银行将法定继承人告上法庭

内江日报 2016-10-26 00:00 大字

◇游娅楠 本报记者 高波

信用卡透支9万元未还 银行才发现持卡人已病故

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清偿纠纷案:原告某行威远县支行状告死亡持卡人钟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女儿,要求他们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

原来,威远县严陵镇的钟某于2013年3月11日,在某行威远县支行所属堰塘角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2015年6月4日出现透支逾期,截止到2016年4月18日,共欠透支本金89981.50元,利息9910.93元,滞纳金5169.94元。

在这期间,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来才得知钟某已于2015年8月3日病故。

银行依据相关法律 将持卡人的家人告上法庭

该银行称,钟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女儿,作为钟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就钟某的债务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于是,银行将钟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女儿四人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判决他们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05133.37元。

法院经查理查明,钟某确实于2013年3月11日在原告某银行威远县支行申办一张信用卡。2015年6月4日出现透支逾期。

另查明,钟某已于2015年8月3日病故。截止钟某死亡时止(2015年8月3日),透支本金89981.50元,利息2646.37元,滞纳金903.35元。其母亲、妻子、儿子、女儿均为钟某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审理中,其儿子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对钟某遗产继承的权利。

法院判决: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法院认为,钟某向原告某银行威远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持卡消费形成透支的本金并产生相应利息及滞纳金。因钟某于2015年8月3日死亡,其利息及滞纳金应计算至钟某死亡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其母亲、妻子、儿子、女儿作为钟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各自继承钟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原告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故原告主张四被告在各自继承钟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钟某欠原告持卡消费形成透支的本金89981.50元及钟某死亡时止的利息及滞纳金。而钟某的儿子已明确自愿放弃对钟某遗产继承的权利,所以,依法对被继承人钟某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钟某的母亲、妻子、女儿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继承钟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钟某欠原告某银行威远县支行贷记卡消费透支本金89981.50元,并承担截止2015年8月3日的利息2646.37元,滞纳金903.35元,合计93531.22元;被告钟某的儿子对被继承人钟某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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