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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远县人民法院威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特公告如

内江日报 2015-08-15 00:12 大字

根据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1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特公告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王国友(身份证511024196306015213)、李英(身份证511024197010265242)使用的威远县严陵镇内环路南段121号4幢1单元5层10号(威国用[2009]字第9425号)土地使用证依法注销。

2.公告期满,温正文(身份证511024196805085216)可申请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威远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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