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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房屋他也敢卖 “任性”老板被判两年半重拳打击“拒执”犯罪,全市法院7个月拘11人

内江日报 2015-07-30 00:19 大字

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职权。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日前,从事工程建设的威远籍老板陈某某因他的“任性”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在明知涉案的13套住房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再做处置的情况下,仍擅自将其进行了变卖。这让他因此获刑2年6个月,法院一审宣判其罪名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李嘉 游娅楠 本报记者高波 文/图

男子“太任性”

法院查封了的房屋他也敢卖

据了解,2011年,威远籍老板陈某某与陈某乙合作开发威远县某乡镇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之后两人将该项目的主体工程承包给了董某某修建,董某某垫资修建竣工时因未拿到工程款,于2013年5月15日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镇人民政府、陈某某和陈某乙支付其工程款376.36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013年6月20日威远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陈某某等人合作改建的该镇危旧工程中价值376万元的35套住房房产。查封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

2013年7月1日,威远县人民法院送达了上述民事裁定书给陈某某,并当场告知35套住房予以查封的相关事项。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该35套住房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陆续将其中的13套住房卖与他人,收取房款共计115万余元。由此导致法院抵偿裁定无法实现。

今年2月,法院执行局在依法受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在清点被查封的该35套住房时,发现陈某某非法出售查封财产的犯罪事实,遂依照相关规定,将陈某某的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到了威远县公安局。

今年5月6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后果严重

男子获刑两年半

7月7日和7月24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将变卖的上述13套住房的房款挥霍一空,至今无法退赔。

法院认为,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职权,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陈某某明知涉案13套住房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再做处置的情况下,仍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将变卖后收取的房款均予以挥霍,至今无法退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侦查阶段首次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威远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其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打击“拒执”

内江拘11人限制高消费70人次

陈某某案,是内江两级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潘作莹介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行为是对权益人的重大损害,为了重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去年11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部署全省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截至2015年6月底,在为期7个月的集中行动中,内江全市法院甄别涉嫌“拒执”犯罪线索48条,追究“拒执”犯罪3案3人,实施司法拘留11案11人,有力震慑了“拒执”犯罪。

潘作莹还透露,今年上半年,内江全市法院在深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机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70人次,限制出境15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83人次,执结各类案件1707件,执行到位7752万余元。

据了解,今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潘作莹介绍,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执行工作中的执行难度,加大了对于“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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