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赌博 自己也被“网”起——威远两男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被判刑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一个人采用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方式而获得财物,不论他获得的财物多少,他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威远县就有这样两名胆大的男子,为从赌局中提成获利,竟采用通过网络连线境外赌场直播赌局的方式,让不能到境外赌场参赌的人,在其出租屋内通过网络下注的方式直接参与赌博。
5月27日,两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刑并处罚金。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确立“开设赌场罪”罪名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首列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案件。
◇游娅楠 本报记者 高波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万某某租用威远县严陵镇奉龙小湾小区的一间房屋作为赌场,在一境外网站注册了一个帐号,并联系了某网站购买好筹码后,万某某将自己开设赌场的信息传播了出去。陈某某得知后提出参与,万某某表示同意。
随后,陈某某向赌场投资了2万元,与万某某共同经营,陈某某负责后期赌场的管理。同时,两人雇佣多人为赌场进行报注、抽水、收钱、赔钱、记账,及煮饭等工作。
赌场正式运转后,除万某某和陈某某两名被告人自己参赌外,他们还组织20余人次参与赌博。赌场通过网上视频直播,以现金的方式下注选择押庄或押闲。按照1:1的赔率,赌客押赢后,外围赌场就代缅甸境外赌场抽5%的水钱,庄、闲累计押输后,境外赌场就按1.8%的洗码费返还给万某某注册的帐号,并实行每天结算。
2014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万、陈两人抓获,并现场扣押两人涉案资金共计11060元,以及笔记本电脑等赌博工具。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共同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担任网络代理,接受投注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为此,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扣押在案的11060元,以及电视机、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尽管网络涉赌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但抱有侥幸心理的两名被告人最终未能逃过抓捕和法律的制裁。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该案审判长刘艳对该案一审判决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刘艳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为***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还就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相关条件的,作出了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因此,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两人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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