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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摔倒引发疾病身亡 出租车承担责任

内江日报 2014-05-17 03:05 大字

(付毅 记者 李忠福)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引发疾病死亡后应如何赔偿呢?近日,威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案件。乘车人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后因此伤引发心脏病死亡,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作出赔偿。

据了解,2013年10月10日,余某某驾驶川K59012出租车搭乘李某时、李某明父子,从威远县城区大桥街往小湾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目的地小湾小区李某时下车时,出租车急于启动,致使李某时摔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同年10月27日,李某时在医院治疗期间因心脏病发作死亡。10月31日,经威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时系钝性暴力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时无责任。

经查,川K59012小型轿车登记车主是四川内江某运业有限公司威远出租车分公司,实际车主是李某华,事发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认为,受害人李某时的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申请对李某时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后经协商,原、被告同意参与度按50%计算。但原告认为仅死亡赔偿金乘以5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认为应是总损失乘以50%。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事故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13942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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