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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 我的消费我做主——内江市公布201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内江日报 2014-03-13 03:31 大字

2013年,内江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21件,调解结案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1.29万元。

◇杨定荣 余涛 本报记者 李仁胜

案例一:

保险“耍赖”,车主维权获赔

威远县车主官某在某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机动车191.8万元的保险,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共缴纳保险费44468.73元。2012年8月22日,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共需支付维修费用86.7万余元,该保险公司以赔付金额巨大等理由拖延赔付。威远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及时协调,保险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向官某全额赔付车辆维修费用86.7万余元。

【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赔付消费者,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二:

手镯部件脱落,女士挽回损失

段女士于2012年12月31日在内江城区某金店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兑换一只金手镯,使用5天后,手镯上的装饰花发生脱落现象。她向市中区消委会投诉,请求索赔。经查,消费者兑换的金手镯无质量问题,属于加工方面的问题。经协调,商家同意承担手镯脱落部分损失,消费者可以另换一只金手镯,按优惠价补差,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100元。

【评析】商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三:

家具裂缝,房主获赔5000元

2013年1月15日,消费者曾某到内江市中区消委会投诉称,他装修房屋时购买经营者陈某出售的免漆板质量有问题。经查,曾某购买的18张免漆板在制作家具后有两处爆裂,原因为免漆板存在缺陷。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8000元,并对该批免漆板制作的家具承担两年质量保证。

【评析】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免漆板存在缺陷,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四:

衣服被洗烂,女士获赔500元

【案情简介】蔡女士在隆昌县某干洗店干洗一件绵羊皮羽绒服,取件时发现羽绒服右手袖上有一条口子,她与商家交涉未果,便到隆昌县消委会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店主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现金500元。

【评析】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因洗染造成衣物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消费者损失。本案中,商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服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烟花炸伤手,消费者获赔5000元

2013年2月8日,消费者孙某在隆昌胡家镇某经营店购买一根小礼花,当晚燃放时将右手炸伤,到医院治疗缝了10多针。第二天找到商家要求赔偿,遭到商家的拒绝。经查,商家提供的营业执照里没有经营烟花爆竹项目,且商家销售时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烟花不能手持燃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孙某5000元。

【评析】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本案中,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烟花的正确使用方法,造成消费者被炸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六:

吃鱼拉肚子,消费者获赔2200元

2013年1月14日,消费者薛某到隆昌县消委会投诉称,他买到了变质的耗儿鱼,请朋友在家吃后拉肚子,到医院医治。他与商家协商无果。经调查,薛某在隆昌县某超市购买的耗儿鱼颜色和正常耗儿鱼的颜色不一样,还散发出腐臭的味道,且商家无法提供该耗儿鱼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薛某现金2200元。

【评析】本案中,商家出售的变质耗儿鱼,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

地板砖“发霉”,房主获赔3900元

消费者李某于2011年4月委托某装修公司装修住房,从2012年开始,他家中的地板砖就出现黑斑。隆昌县消委会金鹅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到李某家中查看,发现地板砖确有黑斑。经协调,最终达成协议:由经销商赔偿李某2600元、装修公司赔偿李某1300元,共计3900元。

【评析】本案中,经销商提供的地板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装修公司和经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八:

燃气泄漏,天然气公司“买单”

资中县罗泉镇居民张某于2013年春节前外出探亲,2013年4月回家发现,在离开家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天然气泄漏近1600方,合计3500多元,与资中县聚银天然气供应公司协商未果。经调查,张某在资中县聚银天然气供应公司申请居民用气,春节前安装好天然气管道,天然气供应公司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供气,致使张某家中天然气泄漏。经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天然气公司免去消费者的天然气费3500元并向消费者恢复供气。

【评析】本案中,该天然气公司未向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造成天然气泄漏,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九:

面包霉变,消费者获赔4000元

消费者刘某在隆昌县某超市购买面包烤片,两个女儿食用后出现肚子痛、腹泻、发烧等症状。他与该超市协商未果。经查,面包虽然在保质期内,但剩余的面包烤片已经出现霉变现象。经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根据隆昌县的工资标准,由该超市负责消费者刘某两个女儿的护理费、误工费、医药费、一次性补偿费,共计4000元。

【评析】本案中,该超市销售的面包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十:

修车车被烧,车主得补偿

消费者廖某将自己的车送到宋家镇某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汽车驾驶室突然起火,修理厂老板李某在未告知廖某的情况下进行了更换修复,廖某知情后不满修理厂的行为,双方发生争执。经资中县公民镇消委分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修理厂老板李某负责将该车修复到廖某满意,并补偿廖某各种损失费共5800元。

【评析】本案中,汽车修理厂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汽车进行了更换修复,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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