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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车送老婆”威远现雷人语

内江日报 2013-04-11 05:30 大字

◇本报实习生邓明威文/图

“买房送车送老婆”。近日,威远县大桥街附近打出这样一条房产广告,路人纷纷驻足观看。不少市民看到这条让人“心动”的广告语时,都理解成“买房就送车和老婆”,认为太“雷人”;而打出这条广告语的“温莎公馆”项目销售部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他们要表达的意思是“买房子、送车子,再一起送给老婆”。律师认为,此广告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市民:广告语太“雷人”

近日,笔者在威远县大桥街附近看到,某居民楼外打出 “买房送车送老婆”的广告语。“难道买房子就送车子,还送老婆?”家住威远城市花园的张强说,这肯定是开发商的噱头,但这样的广告语确实有点“雷人”。

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

笔者拨打了该广告上公布的售楼部电话,一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这是他们的营销手段:市民购买指定户型的房子,能得到一辆指定品牌和车型的汽车,还需交纳所赠车辆的个人所得税。而“买房送车送老婆”意指将买的房、送的车一起送给老婆。

当笔者询问为何设计广告语不把意思表达清楚,导致众多市民误解时,李姓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只是“理解上的问题”,随后让笔者不要再纠缠这个问题。该工作人员还说,自从他们打出了这条广告后,每天咨询购房的电话数量比过去多了一倍多。

专家:开发商有意制造噱头、吸引眼球

内江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翁礼明说, “买房送车送老婆”广告语明显不妥,一是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情感基础上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一方是被送来的,既没有情感,也不可能地位平等;二是表意不明,是谁的老婆?送给谁当老婆?表述不准确;三是把“车”与“老婆”并置,对女性极不尊重,任何人都不能将女性作为物品赠予他人。翁教授认为,广告应该有新意,在形式和内容上应该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但不应该以雷人之语制造噱头。

律师:此广告语涉嫌违反《广告法》

笔者对此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谢艳,谢律师表示,“买房送车送老婆”的广告语用词不规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因为按照社会普通人正常思维方式,“买房送车送老婆”在文义上极有可能被理解成为“买房子赠送车和老婆”的意思,这会对消费者造成明显误导。谢律师称,开发商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广告发布的规定,还违反了《广告法》中尊重社会风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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