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地摔伤 事后索赔遇推诿 法官提醒:农民工务工前一定要签订合同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高波
日前,内江中院向媒体通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中,一名农民工在工地作业时不慎摔伤,多年处于植物人状态,最终医治无效死亡。事后,农民工家属与相关建筑公司等就责任承担问题闹上法庭。
原本并不复杂的案情,却因该农民工务工前没有与被提供劳务方签订明确的合同,致使责任主体不明确。谁该为此承担责任、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等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为此,法院结合本案以案说法,提醒广大民工:外出务工,一定要记得签订合同,避免发生纠纷后找不到责任方的尴尬。
民工作业期间不慎摔伤成“植物人”
2014年,市中区某乡镇老街棚改项目正在进行。当年,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的王某某经苏某某介绍,到该工程从事水电安装。
务工期间,王某某没有与施工方签订相关合同。没有合同直接上工的情况,在王某某多年的打工经历中,是常有的事。而这一次,没有合同,令他的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
2015年6月16日,一场猝不及防的意外发生在王某某身上——
当天,他在3号楼工地作业期间,从楼梯间不慎摔下受伤,被送往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颅脑严重损伤、处于“植物人”状态。
事发后,围绕事故责任、伤者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数额,王某某的家属欲讨说法。而此时,因为没有签订明确的合同,家属甚至不知道王某某究竟在为谁打工。
多方打听后,他们将四川某建筑公司、市中区某建筑公司、市中区某幼儿园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共同赔偿的连带责任。
然而,面对家属的诉求,多名被告人却相互推卸起了责任,均表示该起事故与自己没有关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庭审期间,多名被告人对此作出了答辩。
理赔时都在推,谁该为此负责?
四川某建筑公司称,2015年6月16日14时左右,王某某在案外人舒某购买的房屋楼栋上从事水电工作时不慎从楼梯间摔下受伤。王某某受伤时,该房屋建筑水电安装部分已竣工,王某某提供的劳务不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而市中区某建筑公司则称,王某某经人介绍到工地工作,而该联系人与公司没有关系。
同时,该公司还表示,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只是为了四川某建筑公司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备案需要,并未实际施工,也未雇佣王某某,故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市中区某幼儿园则表示,幼儿园签订装修入场时间也是在王某某受伤之后,且装修承揽人也从未雇佣过王某某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幼儿园不是王某某的雇佣者,也不是王某某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
法院认定四川某建筑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先后经历多次诉讼,最终经内江中院二审判决尘埃落定,依法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属为此还向法院送来锦旗表达谢意。
内江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内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四川某建筑公司承建内江市市中区某乡镇老街棚改工程。2014年苏某某介绍王某某到该工程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而苏某某系杨某介绍到该工程工作。杨某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案涉工地从事管理工作;苏某某为施工班组长,与王某某一起在案涉工地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案涉工程水电安装的施工单位是四川某建筑公司,杨某、苏某某、王某某均是为四川某建筑公司工作。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王某某与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并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判决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承担10%的责任,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死者家属177万余元。
法院还认定,市中区某建筑公司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对王某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受伤时间在幼儿园成立及开始装修之前,本案也无证据证实王某某受雇佣于幼儿园,幼儿园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一定要签合同,保障合法权益
这些年来,尽管农民工群体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大多数农民工务工前都会要求与施工方签订劳务合同,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很薄弱,特别是那些经人介绍打零工的农民工,他们更关心的是能有活干,干活后能不能及时拿到钱。
结合本案的审理,法官提醒广大农民工:外出务工,一定要记得签订权利与义务明确的用工合同,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平等的用工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尽到的法律义务,也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新闻推荐
政协内江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政协内江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21年12月29日政协内江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经政协内江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江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1月1...
内江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内江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