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练中途辞职,私教费用该不该退?

内江日报 2021-03-10 02:56 大字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6日,消费者李女士到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她于2019年12月11日在内江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两张健身卡,其中一张健身卡10200元,含34次康复课程,另一张健身卡2880元,含12次SS极速瘦身课程,共计13080元。在健身过程中,销售人员得知她腰椎有轻微变形,向她推荐了X3康复课程和SS极速瘦身课,告知她购买该课程后,将安排有康复资质的专业教练进行一对一指导,并在协议中写明了X3康复课程教练为张某某,SS极速瘦身课程教练为吉某某,李女士随即答应并付费。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李女士感觉腰椎疼痛有所好转。2020年4月23日,李女士按课程安排去健身时,发现该公司指定的两名私人教练张某某、吉某某已离职。为此,李女士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的私教费,但经营者以在协议中注明不能退款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女士到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开展调查。李女士认为该健身服务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属违约行为,私教课申请单上的“此课程为特价课、不转课、不退款”属于霸王条款,理应退还剩余私教费。但公司负责人表示,健身行业教练离职是普遍现象,且在协议中已注明“因私人教练离职、休假或因您不满意原私人教练服务等原因要求更换私人教练,公司将会为您指定不低于原教练级别的其他专业教练”,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为消费者提供了不低于原教练资质的两名私人教练。同时,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没钱退还剩余私教费,李女士可到法院起诉。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为李女士提供服务的教练资质只是参加过康复训练的证明,没有提供康复训练资格证书,且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健身馆招牌和协议中的名称也不是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该公司在私教申请单中写明了“此课程为特价课、不转课、不退款”是经双方协商签字认可的,构不成霸王条款,但康复教练离职,公司未按协议中约定为李女士提供不低于原教练资质的人员服务,属于违约行为,理应退还剩余私教费。经消委会人员多次调解,并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意退还李女士剩余私教费8058元。但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部退款,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公司承诺在2020年8月30日前分三期退还全部费用。为确保协议按时履行,消委会将该案在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李女士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该公司违法行为已交相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

此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因该公司为李女士提供服务的教练离职,未按协议约定为消费者提供不低于原教练资质的人员,只提供了参加过康复训练的人员为其服务,属于违约行为,故消费者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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