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游泳被侵权 消费者索赔成功

内江日报 2021-03-08 07:41 大字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7日,消费者李女士到市中区消委会投诉称,她于2019年11月5日在市中区某健身馆办了一张价值3100元的游泳年卡,2020年1月14日淋浴后去更衣室的过程中全身被健身馆男性维修工看到。李女士随即报警,称该健身馆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退还办理游泳卡的费用,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但健身馆负责人认为不是工作人员故意偷看,而是工人在女更衣室维修衣柜锁时无意中看见,只承认存在管理漏洞,可以赔礼道歉,但不赔偿。经派出所民警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李女士到内江市中区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其维权。

经调查核实,2020年1月14日,因上述健身馆女更衣室衣柜锁坏了需要维修,当时维修工与前台女服务员一同到女更衣室外门前喊话,确认室内无人后维修工才进入。由于李女士当时正在淋浴,未听见外面有人敲门通报,待沐浴完后到更衣室穿衣时,正好碰见该男性维修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0年1月28日,市中区消委会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功;2020年1月30日,消委会工作人员陪同李女士到该健身馆同负责人再次协商,调解再次失败;2020年2月2日,工作人员又陪李女士到健身馆协商,并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导致李女士隐私权受到侵犯,按照《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健身馆补偿李女士人民币2000元和价值3100元健身年卡一张,并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

此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作为健身场所,其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不仅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且应当对消费者的其他合法权益尽到保障义务,其中包含保障消费者隐私权不被侵犯的义务。本案中,该健身馆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导致李女士隐私权受到侵犯,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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