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酒后失德 民警执法却被拳打脚踢 法院判决:犯妨害公务罪
◇高敏 全媒体记者 黎涛 实习生 陈丹
2017年10月26日晚,东兴区万达广场2号门外发生了戏剧性一幕:一名男子酒醉后躺在地上,引来大量群众围观,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后随即赶到现场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该男子却拒不配合救助……
2018年7月31日,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汪某学、汪某权被依法认定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男子醉酒躺在闹市区 民警劝离他们却拒不配合
发案
2018年4月11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汪某学、汪某权犯妨害公务罪。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7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权醉酒后躺在东兴区万达广场2号门外引发群众聚集围观。民警接到指令后,当即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120医务人员到场对被告人汪某权进行医治时,汪某权却拒不配合。
随后,被告人汪某学(汪某权兄弟)在醉酒的状态下也上前起哄,同样抗拒医务人员的救治。
其间,汪某权多次脱裤裸露生殖器,处警人员数次劝阻无果后遂对汪某权采取强制带离措施。被告人汪某权、汪某学极力反抗,对民警拳打脚踢,造成辅警张某腹部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辅警蔡某头部挫伤、头皮下血肿。
两兄弟暴力阻碍民警执法 犯妨害公务罪
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学、汪某权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两名被告人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权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基本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汪某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民警受指令处警属依法执行公务 阻碍正常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官点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东兴区人民法院该案审判长毛战英介绍说,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句话说,作为本罪的侵害对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命令后前往现场处警,正是属于依法执行公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新闻推荐
(任爽记者李乐)连日来,市中区食药监局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学校周边小摊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
内江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内江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