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难 托底线 解贫病居民燃眉之急——《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解读
◇本报记者 张小丽 文/图
3月26日,市七届人民政府召开第42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下称《办法》)。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内江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内江市再次修订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根据临时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可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8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临时救助,参照《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适用。近日,记者采访了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应急救助
解居民燃眉之急
今年62岁的刘淑容家住东兴区兴盛路廉租房。她一出生就患有先天性肢体残疾,且是多年的糖尿病患者。早年离异后,刘淑容便独自一人抚养独子严严(化名)。由于严严因遗传因素导致智力弱,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刘淑容的日子一直过得很艰难。她所在的街道、社区将其纳入低保对象,并定期通过爱心超市为她送去米、面、油、棉被等物资。
去年10月,刘淑容突发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等,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病情严重住进ICU。这样一来,刘家母子的生活就更加艰难了。考虑到刘淑容的实际情况,市中区民政局给予了她3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难关。
市民政局救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已经在内江实施多年,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民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2017年,全市开展临时救助18649人,共发放救助金1377.21万元。
最新出台的《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是继《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之后的又一次修订。
一事一救
人均最多可获助6个月低保标准
《办法》中明确,内江市将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实行临时一次性救助,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市民政局救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新《办法》的一大亮点,“2015年以来,按照之前的政策,临时救助金最多不超过3000元,此次《办法》以低保标准作为参照,可操作性更强,同时也更加人性化。”这意味着,未来随着低保标准的调整,临时救助金标准也会水涨船高。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在同一年度内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予救助。
在救助方式上,《办法》中也有明确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除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外,还可以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即“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突陷困境
外地人也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4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具有内江市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常住城乡居民: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除了本市户籍居民,不具有内江户籍,而在内江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以居住证为准)、有固定住所、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符合内江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其本人在内江务工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计划生育失独、伤残家庭,也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值得注意是,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供2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劳动的;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等8种情况。
紧急情况
政府应先行救助
日前,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记者注意到,在最近印发的《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中,对临时救助程序也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明确,临时救助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集体评审、张榜公示,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办法》特别提到,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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