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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三无”保健品要求“退一赔十” 药店称其知假买假用于牟利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还是该赔

成都商报 2017-11-30 01:24 大字

在一个多月时间内,重庆男子石某在内江6家药店多次购买同类功效的保健品上百盒。在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后,这些保健品被认定为“三无”产品,为此,石某通过诉讼,要求6家药店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尽管其中4家药店与石某达成调解,但有两家药店坚持认为,石某不是普通消费者,其“知假买假”是用于职业牟利,为此拒绝赔偿。

在一审法院判处这两家药店“退一赔十”,药店不服而上诉后,日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今年43岁的石某,在2016年三四月份期间,先后在内江市市中区的6家药店购买了“中药伟哥”“十鞭鹿茸肾宝”等同类功效的保健品100多盒。2016年4月23日,石某向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几家药店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几家药店向石某出售的“中药伟哥”“十鞭鹿茸肾宝”等同类功效保健品为“三无”产品。随后,石某以药店销售“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6家药店退还购买保健品的购货款,并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

在石某提起诉讼后,有4家药店与石某达成调解协议,但有两家药店认为石某的赔偿要求太高,调解不成。在一审审理期间,两家药店均认为,石某并非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普通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法院还查明,石某在6家药店购买同类保健品后均未服用,仅用于投诉、举报、索赔。6月20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一审判处两家药店各自退还石某货款,并给予货款10倍赔偿金。

两家药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1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两家药店分别退还石某2310元、1936元货款,并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款,法院认为,在药店未能举证证明石某购买保健品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石某作为消费者是否为谋取高额赔偿金而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其依法行使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成都商报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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