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相亲遭遇骗局 女方亲友全是“演员”
东兴区郭北镇男子李某经他人介绍,与一名女子相亲。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却陷入了一个以相亲为名的骗局,最终让假扮女子“亲友团”的一伙人骗走了他和母亲共计5200余元。
事后,警方接到报警,一举破获了这起诈骗案。日前,扮演该女子“姨娘”角色的唐某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获刑。
◇高敏本报记者 高波
报警:
相亲遭遇骗局,男子一家被骗数千元
2015年10月,35岁还没有成家的李某,渴望有一个女朋友。当月的一天,一个熟人来到李某家里,说要给他做媒,令他和母亲欣喜不已。
当天下午,李某在媒人的带领下,与相亲女子及女子父母、姨娘在东兴城区见面。见面后,双方均表示同意交往。随后,女子提出,要去老家看看年迈的爷爷。随即,李某一行去了女子的老家。当天下午返回后,一行人便直接去了李某家,并在李某家住了一夜。其间,媒人和女子亲友以见面礼、谢媒等理由,多次向李某及其母亲索要了钱财。
而让李某感到不解的是,女子一家离去两三天后,媒人再次来到他家,竟以没钱充电话费为由向他索要了100元钱。之后,李某从母亲处了解到,母亲之前还给了媒人3000元钱。
而在这之后的一天,女子和媒人也相继来到了家里,并再次向李某母亲要钱。李某称,在吃过晚饭后,他曾向女孩提出要看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但女孩却称没有。这让他大为不解,由此产生了怀疑。第二天早上,女孩从李某家离去时,以要去成都为由向李某索要钱财。而女孩乘车离去后,李某也叫了一辆摩托车,悄悄地跟在了她的后面。结果发现女孩在内江东站下车后,便消失在了人群中。之后一连几天,李某再也没能打通女子的电话,就连媒人也不肯接他的电话。
2015年11月的一天,李某和他的朋友在城区找到了媒人,索赔无果后便报了警。李某报警称,媒人及女子等人相继骗了他和母亲共计5200余元。
查明:
相亲女子亲友全是“演员”,以介绍婚姻骗取钱财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这起看似平常的相亲,却是由多人共谋实施的诈骗行为。随着相关嫌疑人相继落网,这起诈骗案真相大白。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在此案中扮演女孩“姨娘”的唐某。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下旬一天,尧某(另案处理)与张某(另案处理)共谋,由张某扮演媒人物色单身男性,由尧某提供诈骗团伙成员,以介绍婚姻的形式骗取钱财。后张某在东兴区郭北镇物色到被害人李某,以介绍婚姻为由将其骗至东兴区和平桥天桥下,与相亲女子(已判)及其唐某等人扮演的相亲女子“亲友团”会合,由唐某假扮相亲女子“姨娘”。在相亲女子假装答应婚事后,张某等人分别以见面礼、谢媒等理由,多次向李某及其母亲索要钱财,共计骗取李某母子现金人民币5200余元。案发后,涉案人员将被骗款项5200余元退还给了被害人。
判决:
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起不同作用,不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唐某,1965年出生,东兴区人,农民。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与其他同案犯分饰不同角色,起不同作用,不区分主从犯,但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5月16日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点评:
相亲的过程中,要仔细核实对方情况,涉及钱财更需谨慎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扮演“姨娘”的唐某,尽管所扮演的“角色”不突出,但其“参演”的作用,仍是为犯罪的完成提供帮助。由于她所起的作用较轻,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此案,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也提醒市民,相亲,是未婚男女寻找婚姻幸福的一个重要载体,但在相亲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甄别,核实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涉及支付钱财时,更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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