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加强监管 严把公证质量关
公证质量检查小组检查卷宗
本报记者 兰楠
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近年来,随着公证案件量不断增长,公证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公证行业面临的执业风险也相应增加。为提高公证公信力,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一直把提高公证质量、加强公证质量监督管理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实。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监督和管理,提升公证工作规范化水平,有效促进内江市公证质量建设,内江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周的公证质量检查活动。活动中,公证质量检查小组,分别对全市6家公证处的公证案卷质量进行检查,并听取了公证处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公证质量检查小组在每个公证处2015年办理的公证卷宗中随机抽取30件,内容涵盖继承、遗嘱、委托、合同、赠与等,严格按照《四川省公证案卷质量检查评分标准(试行)》检查打分,随后召开座谈会,就被查卷宗在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和评讲,并与受检公证处公证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内江市司法局副局长毛挺强调,各公证处一定要规范管理、严格操作、加强学习,不断提升公证公信力,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坚持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把好审批关,确保公证质量;二是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三是要坚守传统业务,拓展新型业务,加强调研和学习,开阔视野、转变观念,逐步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努力推动公证事业在质和量上取得新突破。
记者了解到,去年,内江全市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16648件,其中国内公证15110件,涉外公证1331件,涉港澳台公证207件。同时,内江市还畅通“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实行预约办理或上门办证服务,减免公证费用。积极选派青年公证员志愿者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为网友提供免费公证服务。去年全市办理各类公益性服务288件,接待来访群众7981人次。并充分利用春节、农忙时节组织公证员“送法进乡村”,为“两委”干部及村民开展《公证法》专题讲座;利用重阳节、“12·4”宪法日等节点,组织公证员到公园、广场、街角、社区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百姓用公证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经典案例
一起错综复杂的继承公证
去年8月13日,一位石阿姨焦急地来到内江市新中公证处,“我奶奶名下的房产目前因为涉及到拆迁,现在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我们该怎么办啊?”公证员林燕耐心询问她家庭人员关系,石阿姨一张口就把公证员说懵了。
横跨三代复杂的家庭关系
原来房屋的产权人是石阿姨爱人的奶奶商某所有,商某于1997年7月生病去世,商某的爱人李某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死亡,商某与李某是再婚夫妻。李某与其前妻生有一子祥某,商某婚后一直与祥某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继子女关系。祥某于1997年1月去世,遗有一个独生子明某,明某就是石阿姨的爱人,他们结婚生下独生子女超某,明某于2009年1月因病死亡。
为了准确的理清人物关系,林燕随即拿起笔,把石阿姨所说的家庭关系图画在纸上,边画边给其讲解,一遍两遍三遍……原来石阿姨述说的其奶奶遗留的房产案例中除了涉及到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还涉及到转继承、代位继承以及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等相关规定。
过户时被质疑公证书出错
林燕告诉记者,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商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商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配偶李某也先于其死亡;子女祥某先于其死亡,且遗有一子明某,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由祥某继承的遗产由明某代位继承。但明某在尚未实际取得被继承人商某的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遗产应由明某继承的遗产权利转由其合法继承人,而石阿姨、超某均是明某的合法继承人。
而石阿姨自愿声明放弃继承权,所以被继承人商某遗留的房产由超某继承。通过仔细核实,内江市新中公证处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但就在出具公证书后,超某持公证书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继承过户时,却被告知公证书写错了。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林燕立即与房产交易部门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沟通得知,原来房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混淆了继承关系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后经公证处与房产交易所多次沟通,最终公证书被认可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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