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决定
钟全秀等1737户个体工商户至今尚未办理2012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自决定之日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资格依法终止,我局将依法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副本。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一律作废,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及时将《营业执照》和印章交回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并领取处罚决定书。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此决定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和内江市东兴区红盾网行政公告栏。
内江市东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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