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昌龙商贸有限公司王孝禄罗惠英本院受理黄长
四川省内江昌龙商贸有限公司、王孝禄、罗惠英:
本院受理黄长明等人申请执行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追加王孝禄、罗惠英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王孝禄、罗惠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如下评估报告书:1.四川卓尔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川卓房评(2013)014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位于内江市壕子口路68—4号营业房的市场价值为1766680元,68—10号783660元,68—17号736500元)。(2010)内中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王孝禄、罗惠英所有的内江市壕子口路68—4号、68—10号、68—17号营业用房)。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1.如你对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2.限你们在公告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是否将该评估房屋赎回。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
特此公告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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