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田德强袁吉廷
内江市某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承诺: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年度优秀的员工,由公司出资安排该员工于次年1月到新马泰带薪旅游。王某看到该招聘广告后,前往该公司应聘,并于2011年1月被招聘到该公司工作,工作10日后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2012年,王某连续两年被该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员工。2013年2月王某要求该公司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由公司出资安排他到新马泰带薪旅游,该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该项约定为由断然拒绝。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和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列外。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向特定的人作出,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招聘广告因不具备要约的基本构成要件,故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与要约最本质的区别是,要约将合同成立的权力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则是将合同成立的权力留在自己手中,其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约束力。公司的招聘广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希望有人向其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
劳动者看到招聘广告后前去应聘,是向该公司发出愿意以其广告中言明的条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此后,双方面试及协商签约事宜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要约、反要约的过程。最后公司提供了格式劳动合同,这又是一个要约,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属于承诺,至此劳动合同成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该劳动合同调整。
由于劳动合同中没有就招聘广告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年度优秀的员工,由公司出资安排该员工于次年1月到新马泰带薪旅游”的事项作出约定,因此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就无权主张。对广大求职者来说,许多招聘广告中承诺的条件虽然很诱人,但这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当然内容。若要招聘单位兑现广告中的承诺,就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中,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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