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第12期 (总第48期)
专刊
第12期 (总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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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人员的福音——
九万多名参保人员将建立医保个人账户
(记者 邹英)从今年7月1日起,内江市关破国有集体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全市有9万多名参保人员受益,原执行的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和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停止执行。这是记者近日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的信息。
6月下旬,市政府办公室就内江市关破国有集体企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凡随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统一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政策参保缴费,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退休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10%,缴费基数按内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划入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为内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划入比例按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补足20年。每年的缴费标准和退休补缴标准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确定。今年缴费标准为1980元,补缴年限标准为每年1200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参保缴费,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缴纳。
用人单位的参保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并享受统账结合待遇;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已退休人员享受统账结合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缴纳本人医疗保险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解读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参保人员建立医保个人账户政策问答
——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岳德萍
◇本报记者 邹英
为提高关破国有集体企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出台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破国有集体企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建立医保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府办函〔2013〕69号),这是内江市深入实施民生工程,惠民利民的又一重大举措。日前,记者就参保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专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岳德萍。
记者:内府办函〔2013〕69号文件中规定可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包括哪些?
岳德萍:根据内府办函〔2013〕69号文件规定,凡是参加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所有人员都应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记者: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原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未退休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岳德萍:随用人单位参加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退休人员按内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缴费,其中用人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2%。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为10%,缴费基数按内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今年缴费标准为1980元。以后年度的缴费标准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每年确定。
记者: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时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岳德萍:凡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退休当年标准补足20年。每年的退休补缴年限标准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确定。今年补缴年限缴费标准为每年1200元。
记者: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是怎样的?
岳德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0岁以下(不含30岁)的按内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划入;30至45岁(不含45岁)的按内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1%划入;45岁以上的按内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2%划入。
记者:退休人员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岳德萍: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时政策缴清应缴医保费的已退休人员,个人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从今年7月1日起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记者:今年7月以前已经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退休人员,在7月1日后转入统账结合参保,如何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调整费用?
岳德萍:根据内府办函〔2013〕69号文件规定,201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980元。今年已参保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1200元的个体参保人员,应按新政策补缴今年7~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90元。为方便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原则上统一从本人7~12月应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中分月抵扣。如参保人员确需全额现金补缴的,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办理。
记者:今年上半年以门诊统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转为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后,上半年的门诊待遇作废了吗?
岳德萍:不会作废。2013年上半年应享受的门诊统筹费用统一按每人150元的标准执行,未发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参保人员全额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已发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参保人员,按扣除本人实际报销额后的结余数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已发生门诊医疗费报销且报销额超过150元的参保人员,超出部分在本人个人账户中扣除。比如:张某上半年未使用门诊统筹待遇,则将其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标准150元划入其个人账户;如已使用50元,则将剩余的100元划入其个人账户;如已使用200元,则在其个人账户中扣除超支的50元。
记者:个人账户建立后怎么使用?
岳德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在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门诊医疗费,可在医保定点药店刷卡结算购药费。此外,为方便参保人员,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内府办函〔2013〕69号文件还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用来缴纳本人应缴的医保费,此办法先在内江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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