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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内江日报 2013-05-06 05:24 大字

(何璧杉 熊勇 记者 陈秋瑾) 5月3日,东兴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男)伙同四人(三人已判、一人另案处理)在东兴区胜利镇蟠龙路某出租屋内,将不愿加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曾某某强行扣留,不准其离开。为使被害人曾某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某和其他同案犯采用了语言威胁、殴打、反锁房门、隔绝同外界联系、上课洗脑等手段,由其中一名同伙对被害人曾某某时刻监视,非法限制被害人曾某某人身自由达138小时。2010年10月22日上午,被害人曾某某通过向楼下扔纸条求助路人报警的方式,才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

2011年4月7日19时许,被害人严某某被自称“苟燕”的传销人员以耍朋友的名义骗至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蟠龙路北段某出租屋。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三人(一人另案处理、两人已判),采用反锁房门、威胁恐吓、隔绝同外界联系、上课洗脑等手段,由一同伙对被害人严某某时刻监视,非法限制被害人严某某人身自由达115小时。 2011年4月12日16时许,被害人严某某趁看管的传销人员不注意,跳入沱江河中寻求帮助,被公安人员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殴打、反锁房门、语言威胁、隔绝同外界联系、上课洗脑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受害人曾某某人身自由138小时,受害人严某某人身自由115小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因对受害人曾某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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