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内江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
(1995年9月28日政协第三届内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6日政协第四届内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30日政协内江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内江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运用提案履行职责职能。
第六条政协内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议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内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内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办理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落实提高提案质量措施;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五)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及时交办提案;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遴选,按程序确定后,协调落实办理、督办;
(八)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察、跟踪督查;
(九)联系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团体、其他专门委员会,相互协助,推进提案工作;
(十)联系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落实提案办理;
(十一)联系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开展协同互动,接受工作指导;联系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互通情况,指导工作;
(十二)组织对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
(十三)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十四)组织开展提案工作的理论学习、工作研讨、经验交流。
第十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内江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内江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内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内江市委员会的党派、团体、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内江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工作中心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注重质量,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政协全体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填写市政协制发的提案首页,按照规定格式,以电子文本或者纸质文本提交。
第十五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交,除十三条二款规定外,也可在闭会期间提交。提案者应当重视在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交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加强闭会期间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可将自身撰写的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的发言,以及其他履职活动的成果等,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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