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歇业不退钱 消费者投诉获余款

内江日报 2021-03-12 07:47 大字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0日,消费者谭女士等10人到隆昌市消委会投诉称,2019年10月,他们每人在隆昌市某美容店办理了价值3000元的消费年卡,已消费多次。2020年4月,美容店老板李某电话告知,因经营困难,将关门歇业,谭女士等人可持消费年卡到另一家美容店进行消费。在谭女士等人没有接受此方案的情况下,美容店于2020年5月18日关门停业。谭女士等人多次联系李某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隆昌市消委会接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该美容店于2019年7月16日登记注册,负责人李某(宜宾人)。2020年5月18日关门停业,并于2020年8月3日提交了注销营业执照的申请。消委会工作人员与李某电话取得联系,李某称不在隆昌,暂时没时间前来配合调查。鉴于李某不是隆昌户籍,消委会工作人员及时前往受理营业执照注销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说明了事情的经过,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通知李某及时到隆昌市消委会配合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告之李某在没有解决好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下,行政服务中心将依法冻结申请注销营业执照的程序办理。李某最后答应于8月12日到隆昌市消委会配合处理。8月12日,隆昌市消委会将经营者和3名消费者代表约到一起,进行调解。经调解,经营者李某同意退还余款共计6293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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