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获刑并被判修复环境

四川法制报 2018-04-18 01: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余力)昨(17)日,全省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宣判,隆昌男子曾某因非法采矿造成环境资源破坏,被隆昌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曾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万元,并对非法采矿区城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进行修复。

2014年5月,陈某在隆昌市云顶镇丁家凼村9组和新桥村5组、6组交界处(小地名“龙洞”),向村民承包坡地30余亩用于种植树苗。因发现该地富含矿石(石灰石),不利于自己的经营项目,陈某于2014年8月17日将该地整体转包给经营矿石厂的曾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曾某以修建储水池浇灌苗木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采用爆破、机械作业等方式非法开采矿石,加工后变卖。

2016年8月3日,曾某非法采矿的行为被隆昌市国土局查获。在收到《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后,曾某心存侥幸,继续开采。同年9月22日,隆昌市胡家国土资源所再次对曾某下达《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2017年5月17日,曾某主动到隆昌市公安局投案。

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曾某非法采矿严重破坏了采矿区域的土地,采矿区域内形成长约110米、宽35米、深约10至17米的不规则长方形深坑,造成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111.0465万元。

2017年10月30日,隆昌市检察院向隆昌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非法采矿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昨日,隆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岀上述判决。被告人曾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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