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碎他人车窗盗窃,法院为何不以盗窃罪论处?
◇本报记者高波
2017年4月,市中区和隆昌市先后多次发生车内财物被盗案件,作案手段均为砸毁车窗玻璃。这究竟是谁干的?
昨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两名被告人被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面对这个判决结果,有市民不解:为何不以盗窃罪论处?
查明:
用弹弓打碎车窗玻璃
盗窃车内物品
记者了解到,两名被告人均为男性,其中被告人黄某刚满18岁,被告人翁某33岁,二人均不是内江本地人,文化程度都不高,两人都只有小学文化。
2017年4月24日,二人作案后被警方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10月31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同翁某相互邀约驾驶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到市中区世纪滨江三期河边,由翁某负责开车,黄某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他人停放在河边停车场内的丰田越野汽车车窗玻璃打碎,盗走车内物品,经鉴定,该汽车损毁价值为1500元。
2017年4月4日晚,二人又相互邀约驾车来到隆昌市金鹅镇金华路旁,由黄某用弹弓发射钢珠将路旁一辆奥迪汽车车窗玻璃打碎,盗走车内五粮春白酒9瓶和硬中华香烟4包,合计价值1600元。经鉴定,该车损毁价值为1800元。
2017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又独自来到市中区世纪滨江二期河边停车场附近,以相同的方式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路虎越野汽车车窗玻璃打碎,盗走车内52度五粮液白酒1瓶和38度国窖1573白酒 3瓶,价值合计2410元。经鉴定,该车损毁价值为4200元。
在随后的12天里,黄某和翁某又先后三次相互邀约,夜里前往隆昌、重庆永川两地,依然是由翁某负责开车,黄某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打碎他人多辆汽车车窗玻璃,盗走他人车内财物。
判决: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翁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并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其中黄某毁坏财物价值为44327元,翁某毁坏财物价值40127元,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经查被告人黄某犯意提起后,翁某立即附和并积极参与,故二被告人不存在主、从犯之分。为此,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点评:
一个行为触犯两项罪
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后,有市民对此不解:二被告人的行为明明就是盗窃行为,可法院为什么不以盗窃罪论处,却判决二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就此,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向市民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的解释,法官称,黄某和翁某多次采用弹弓发射钢珠击碎车窗玻璃的方式盗取车内财物,在盗窃他人财物的同时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其行为其实是同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而黄某和翁某同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且损坏财物价值较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高于盗窃罪量刑,故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判决二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官也提醒市民,在此年末之际,希望大家停靠车辆后,尽量不要在车内留存贵重物品,以免给不法之徒留下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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