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酿祸,撞成轻度智障
(记者 高波) 开车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隆昌籍男子赵某酒后驾车将自己撞成轻度智障,不仅因此触犯刑律,而且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12月6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一起近日审理的酒驾案,告诫市民酒后千万别开车。
这起酒驾案于2017年11月16日在隆昌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今年44岁,事发前,他是隆昌市李市镇一家煤矿的工人,收入不错,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然而, 因为酒后驾车,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
法庭上,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称,2016年9月7日19时35分许,赵某与两名朋友在隆昌市李市镇福满堂餐馆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305省道从李市镇方向往石燕桥镇方向行驶,行驶至305省道6KM处时与路边的护栏相撞侧翻,造成赵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8毫克/100毫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头部损伤达重伤二级的赵某,事后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患外伤性精神障碍(轻度智力缺损),目前有受审能力。
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因赵某基本丧失行动能力,承办法官只得前往赵某家所在地开展巡回审判。开庭前,赵某由亲人扶着走进法庭,庭审中,赵某语言简单,反应迟钝,面对法官询问,他基本上都是以“点头”或“摇头”的方式作答。这场庭审,令法官心生同情。
然而,法律是严肃的,赵某酒后驾车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要件,法院认定,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赵某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点评:审理此案后,隆昌市人民法院法官夏明华称,婚姻破裂对赵某来说是不幸的,此后又因酒驾遭遇车祸, 不仅智力受损,还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丢掉了工作,如今他与姐姐、年迈的母亲生活,母亲已经70多岁,此后生活艰难可想而知,而这一切,都因喝酒所致。这起酒驾案再次提醒市民,酒后千万别开车,酒后开车或将带来家破人亡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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