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院发布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13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通讯员李玉香 记者韦薇
国(边)境的安全秩序事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国(边)境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依然肆虐的当下,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梳理总结了近期审理的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快审快判,进一步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出入境违法犯罪势头,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扩散。
陆某元等3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0年9月初,被告人陆某、谭某荣和谭某肖(另案处理)合伙帮助一名外号叫“阿保”的男子(另案处理)运送偷越中国国境的越南人和柬埔寨人,陆某、谭某肖负责运送偷越国境人员并收取路费,谭某荣负责居中介绍、联络,获利后三人分赃。被告人陆某元则帮助一名越南籍男子(另案处理)和一名外号叫“阿杰”的男子(另案处理),多次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收费站、武鸣区高速路收费站等地接应由陆某等人拉运过来的偷越人员,并将偷越人员安排在南宁市武鸣区海达停车场内住宿,等候安排再运送出境或者将非法入境人员转移到国内其他城市。
被告人谭某荣事前参与商谋,之后负责牵线搭桥介绍陆某和他人认识并商定共同实施运送人员偷渡出入我国国境,事后参与非法利益分配。陆某元和陆某则直接使用车辆实施运送人员并安排住宿等待偷渡出入境的行为。被告人陆某元、陆某和谭某荣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商谋、分工配合,运送人员多达44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陆某元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陆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谭某荣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谢某琼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16年春节以来,被告人谢某琼(越南籍)开始从事介绍越南人进入中国境内的工厂打工或者将越南人运送至中国境内指定地点的活动,在明知这些越南人没有出入境证件或者意图逃避边防检查的情况下,仍然联络、安排“阿香”(越南籍,身份未查明)、邓某宁、韦某恒分别在越南谅山、广西宁明县爱店镇、广西南宁市等地接运过境的越南人,助其非法入境中国,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6月1日和6日,何某龙等6名越南人以及梁某秋等11名越南人分别在谢某琼的安排下由越南谅山中越边境的小路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后在南宁市被公安人员查获。2017年6月6日,被告人谢某琼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谢某琼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蓝某标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0年10月某日,被告人蓝某标、龚某宏、龚某星在高薪诱惑下决定偷渡到缅甸邦康务工。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蓝某标、龚某宏、龚某星共同包车从宾阳去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后转乘飞机去云南昆明市。同月27日3名被告人等人偷渡到了缅甸邦康,在当地停留约3个月。
2021年1月23日,3人回国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每人被处以行政罚款4800元。
办理相关证件、履行正当手续合法的出入境务工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但很多人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不想办理相关出入境证件等,时常采取偷渡的手段出、入境,而偷越国(边)境行为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蓝某标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800元;被告人龚某宏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800元;被告人龚某星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800元。
量某仙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量某仙、量某央、卢某梁伙同量某润(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逃避边防检查,从越南走山路偷渡进入中国。
2020年11月3日,4人在南宁东站被公安民警查获。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量某仙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量某央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卢某梁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加驱逐出境。
吕某博等3人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2020年11月,被告人吕某博、韦某源经商议决定通过伪造王某某、杨某文、张某冰、廖某霞系南宁市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并以安排上述人员前往澳门商谈项目合作的名义办理往来澳门多次商务签注,约定每办成一人的出入境商务签注将给予韦某源1万元费用。
之后,韦某源安排被告人蓝某具体办理申请商务签注事宜。同年12月7日,蓝某向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交申请材料。同月16日,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吕某博、韦某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吕某博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韦某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蓝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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