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草案)

南国早报 2020-10-27 14:09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南宁市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南宁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与公平公正原则。零售点设置和优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二)细分单元与稍紧平衡原则。零售点设置根据区域位置、交通状况、人口构成、消费习惯等标准,将市场细分为不同区域,并将部分区域细化为相对独立的最小市场单元,通过分析单元内零售户的合理销量、经营成本、盈利水平等要素,确定单元内零售户的数量与间距。保持零售户增长与卷烟销量增长相匹配,优化网点布局,促进卷烟零售业良性竞争,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秩序。

(三)信赖保护与动态调整原则。零售点布局要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出发,保护已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对发展中不合理、不均衡的零售点布局问题,通过动态调整逐步完善。

(四)服务便民原则。零售点布局应体现便民、利民,有效促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体系建设。

第二章总体布局

第五条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特殊环境差异将南宁市辖区划分为: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县城成熟区域、县城一般区域;乡镇成熟区域、乡镇一般区域;行政村、特殊区域等八个区域。

第六条城市成熟区域:指南宁市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城市成熟区域详见《南宁市卷烟零售点城市成熟区域划分范围》。

第七条城市一般区域:指除城市成熟区域以外的市区。

第八条县城成熟区域:指县政府所在地内,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县城成熟区域详见《南宁市卷烟零售点县城成熟区域划分范围》。

第九条县城一般区域:指县政府所在地内,除县城成熟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条乡镇成熟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区、撤乡并镇的原政府所在地内,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乡镇成熟区域详见《南宁市卷烟零售点乡镇成熟区域划分范围》。

第十一条乡镇一般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区、撤乡并镇的原政府所在地范围内,除乡镇成熟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行政村区域:指除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县城成熟区域、县城一般区域、乡镇成熟区域、乡镇一般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三条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县城成熟区域、县城一般区域、乡镇成熟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二)乡镇一般区域、行政村、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第三章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城市成熟区域、县城成熟区域、乡镇成熟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十四条在城市成熟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

第十五条在县城成熟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200米以上。

第十六条在乡镇成熟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200米以上。

第二节城市一般区域、县城一般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城市一般区域、县城一般区域零售点的布局,通过将区域内入住率不同的新建住宅小区、发展成熟度不同的商业区等区域划分成相对独立的最小市场单元,对各单元卷烟市场容量开展评测,判断各单元的状态,通过对不同的单元状态采取不同的优化布局策略,促进零售点布局持续有序趋向合理。

第十八条单元状态通过单元市场消费需求容量系数作为划分依据。单元市场消费需求容量系数=(该单元前一会计年度卷烟总销量变化率)×40%+(该单元上一会计年度卷烟总销量变化率)×60%。

(一)单元市场消费需求容量系数值小于或等于1.25的单元区域为市场容量饱和单元;

(二)单元市场消费需求容量系数值大于1.25的单元区域为市场容量可发展单元。

第十九条城市一般区域、县城一般区域单元范围及单元状态详见《南宁市城市一般区域单元划分及状态》、《南宁市县城一般区域单元划分及状态》。

(一)在城市一般区域市场容量为“可发展”的单元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200米以上。

(二)在县城一般区域市场容量为“可发展”的单元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250米以上。

(三)在城市一般区域、县城一般区域市场容量为“饱和”的单元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照“只退不增”原则优化零售点布局。

第三节乡镇一般区域、行政村的布局标准

第二十条乡镇一般区域单元划分详见《南宁市卷烟零售点乡镇一般区域单元划分范围》。

乡镇一般区域按一单元一证设置零售点,已设置1个以上(含1个)零售点的单元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所称的行政村名录及相关信息详见《南宁市行政村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

行政村按一村一证设置零售点,在村委会所在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设置1个以上(含1个)零售点的行政村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四节特殊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本章第一、二、三节的距离、数量限制,且不作为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点:

(一)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内;

(二)总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娱乐服务场所内;

(三)总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经营场所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

(五)新建的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内;

(六)国家AA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七)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营业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同层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铺;属于宾馆、酒店、餐饮、娱乐服务类业态的,适用本条(二)、(三)项的规定;

(八)县城成熟区域、县城一般区城、乡镇成熟区域、乡镇一般区域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同层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铺;属于宾馆、酒店、餐饮、娱乐服务类业态的,适用本条(二)、(三)项的规定;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正在施工的封闭式在建工地内。

第二十三条机场候机大楼按城市一般区域的标准以独立单元的形式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广西区政府改革试点的流通企业设立的品牌直营连锁便利店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20米以上,且不受本规划第三章中的布局标准限制,同时不作为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点。

第四章禁止设置规定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以内,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以及从学校进出通道口最近边沿起100米以内或双向互通学校(含可向学校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

(二)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以外各类区域,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以及从学校进出通道口最近边沿起50米以内或双向互通学校(含可向学校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中所称零售点的间距是指申请零售点与最近的零售点铺面最近的出入口的最近门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的间距测量、认定方法见《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测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南宁市烟草专卖局每年1月份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消费能力和城市化程度等,动态调整城市成熟区域、县城成熟区域、乡镇成熟区域范围和行政村名录,以及城市一般区域、县城一般区域、乡镇一般区域的单元划分范围及状态,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并已依法受理后,在审核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按照新的范围、状态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商品陈列、面向消费者开放,可供消费者自由出入的场所的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车库及其他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三十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以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由南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划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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