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府城帮”42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获刑 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黑老大”领刑25年

南宁晚报 2020-09-05 05:19 大字

?因疫情关系,邓建福等三名主犯到庭接受宣判,其他被告人在看守所同步远程接受宣判

(法院供图)

■本报记者周志英通讯员孙晓梅欧阳杰

昨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武鸣“府城帮”42名嫌疑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其中,主犯邓建福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4年;其余41名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64万元至7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形成团伙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末期,被告人邓建福、覃品贵、李寿玲伙同他人在武鸣实施犯罪活动,并逐步通过笼络同乡等方式发展成为犯罪团伙。2009年10月31日,由被告人邓建福、覃品贵共谋,被告人廖当贵等人参与实施的故意伤害原武鸣县公安局副局长梁某某的刑事案件在武鸣辖区造成恶劣影响,标志着以邓建福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初步形成。

此后,以邓建福为首的犯罪组织,逐步发展壮大,不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邓建福为组织、领导者,覃品贵、邓如耀、李寿玲、曾实祥为骨干,以廖当贵等3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施暴力胁迫群众为害一方

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依托代理啤酒销售、承接土方工程、承包林地等经营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还通过实施暴力犯罪胁迫群众、排挤竞争对手、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帮人追债等方式非法敛财,不断壮大组织实力。为稳固组织,他们将部分收益用于组织人员聚会、娱乐消费、吸毒等,还用于资助逃跑、代为赔偿、支付生活费、组织成员旅游等,并收买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

以邓建福为首要分子的犯罪组织及该组织成员,在武鸣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10起,寻衅滋事8起,抢劫、故意伤害各6起,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各2起,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窝藏各1起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庇护,打压竞争对手、控制当地啤酒销售市场,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使众多群众闻听“府城帮”名号不敢报案,对武鸣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网恢恢“黑老大”领刑罚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邓建福为首的42名被告人,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通过承包山林、土方等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建福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窝藏罪,分别判处覃品贵等4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4万元至7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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