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促进巡游车网约车融合发展

南宁日报 2019-10-18 05:47 大字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本报记者潘浩 摄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开展的“礼让斑马线”活动擦亮了“流动的文明窗口”。 本报记者潘浩 摄南宁市出租车行业每年开展的爱心送考活动传递了爱心。

本报记者潘浩 摄市交通执法部门对出租车进行检查,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黄维业摄

近日,《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已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修订实施,适应广大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及经营者、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安全稳定、融合发展,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出租汽车日均服务量达33万车次

出租汽车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南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都高度重视关心支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南宁市是较早探索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城市,2007年就颁布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对促进和规范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积极推行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公司化经营。

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网约车等新的经营方式的出现,出租汽车行业呈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为此,2017年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宁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南府规)》,成为广西首个出台改革落地政策的城市,在全区率先完成巡游车改革,规范网约车管理。

目前,南宁市(含武鸣区)有巡游车企业12家,巡游车6970辆,从业人员1.1万人;发展合规网约车平台企业10家,已办证网约车1.2万辆,驾驶员2.3万人,上述平台车辆人员均纳入行业监管平台,合规办证数量不断增加,网约车合规化创新化管理位于国内先进水平,网约车已经逐步纳入出租汽车行业范围进行统一监管,两种业态既相互竞争,又不断推进融合发展,两种服务方式每日为社会提供33万车次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紧扣现状及时修订出台地方法规

2016年以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部门规章,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尤其是网约车管理进行较大的调整,并提出新的要求。国家层面政策对出租汽车行业以宏观管理为主,具体的管理模式授权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为了适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新格局,解决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的新问题,巩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成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巡游车与网约车的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新《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全面总结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紧扣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现状,着眼未来发展,及时修订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共六章五十八条。

这次新《条例》的修订,是全国领先、全区率先第一个出台包括网约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推进新旧两个业态融合发展。新《条例》的实施将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稳定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不断提升市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

依法行政守法经营推进落地实施

此次立法修订,规定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综合治理。

南宁市将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实施出租汽车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积极采用“数据共享”的方式,进行许可材料的核查,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经营者和驾驶员进入出租汽车市场提供更加便捷服务。全面执行“巡游车客运经营权无偿使用制度”,设置“方便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就餐、休息的临时停车泊位”等,减轻驾驶员经营负担,改善运营环境。实行“投诉冻结机制,对乘客投诉涉及安全或者拒载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核查处理的,不得向被投诉驾驶员派单”的创新举措,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对违反新《条例》规定的非法运营、“克隆出租汽车”、拒载议价、欺行霸市等行为,严肃查处,依法处罚,“以打促管、以打促稳”,提升行业规范服务水平,回应社会舆论关切。严格执行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及退出机制,完善服务质量信息收集机制,充分发挥服务质量考核的导向作用,公布服务质量测评结果,及时处理反馈群众的投诉,加强对司机的教育培训,树立正向标杆,实现优胜劣汰。

这次新《条例》的修订,更加清晰地规定了网约车平台企业、巡游车企业的经营主体责任。从企业、驾驶员、车辆三个方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企业,依法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严守安全红线底线,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网约车纳入新《条例》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形式。原《条例》缺少网约车的管理规范。为了适应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需要,新《条例》重新定义了出租汽车的概念,将网约车纳入适用范围,并在各管理环节相应增加了有关网约车的内容。

完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的管理

新《条例》对巡游车客运经营权作出相关规定:

拟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先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为八年;

实行巡游车经营权的无偿使用制度,删除了原《条例》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规定,明确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制度;

规范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到期继续营运制度,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届满需要延续的,巡游车企业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权的取得条件和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决定是否准许延续。

明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准入制度

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应当自巡游车经营权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该客运经营许可本身没有期限,主要是通过巡游车客运经营权(8年)的期限来规范。

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新《条例》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四年。

此外,新《条例》还针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作出要求,巡游车、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车辆营运证。根据网约车的特点,新《条例》还对网约车企业、车辆准入提出不同于巡游车的要求,如第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车辆内按规定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为个人所有的,所有人名下无在营运期限内的其他网约车等。

强化网约车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

针对网约车使用网络技术进行经营的特点,结合南宁市的管理实际,新《条例》规定,网约车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网约车平台相关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设置二十四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在网络服务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程序等。

关于网约车服务规范,由于网约车经营方式仍在发展过程中,在行政管理上与巡游车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少区别,从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出发,新《条例》在参照巡游车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约车客运经营的特点,对网约车的经营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新《条例》明确,网约车企业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服务,强调网约车平台应运行正常、稳定,对车辆的运行和服务过程实行动态监控,合理确定客运价格,明码标价等。

统筹发展,科学规划,建立运力调整机制

为有效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明今后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的方向,新《条例》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及运力动态监测结果,确定城区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确定本县出租汽车运力规模。明确出租汽车的统筹发展和发展规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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