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公告清退临时接电费和供电营业性收费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放开供电营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6〕4号)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临时接电的电力用户停收临时接电费、自2015年12月1日起供电营业性收费不再属于广西定价目录范围。因此,我局分别于2015年、2017年、2018年三次登报公告退费,但目前仍有部分用户未及时申请退费,现再次对2004年后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和2015年12月1日后收取供电营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退,清退事项公告如下:
1.清退范围:临时接电费包括临时用电已销户未退费、临时用电正在使用但未到合同约定退还时间的临时接电费;营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桂价格〔2009〕146号文规定的复勘费、复验费、复电费、计量装置装拆费、电能表检定费、计量装置测试费。
2.退费手续要求:
(1)有原始收据、退回原单位账号的:①原始收据;②退费申请报告(写明退费金额、银行账户名、账号、开户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
(2)有原始收据、退回非原单位账号的:①原始收据;②退费申请报告(写明退费金额、银行账户名、账号、开户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原单位和本次退费至新单位双方在报告中加盖公章)。
(3)无原始收据、退回原单位账号的:①退费申请报告(写明退费金额、银行账户名、账号、开户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②营业执照(或其它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③原临时接电费转账单复印件。
(4)无原始收据、退回非原单位账号的:①退费申请报告(写明退费金额、银行账户名、账号、开户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②原单位和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它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③原临时接电费转账单复印件。
3.本次公告退费范围为南宁供电局五个供电分局营业区域范围内,邕宁区、武鸣区、上林县、马山县、宾阳县、横县、隆安县用电客户需到当地营业窗口咨询。请需办理临时接电费退费手续的客户在12月30日前提交相关资料。
各分局咨询电话如下:
青秀供电分局0771-2701171
兴宁供电分局0771-2702962
城西供电分局0771-2701565
江南供电分局0771-2701327
五象供电分局0771-4306392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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