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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连盗耕牛8头 武鸣两名男子领刑又赔钱

南宁日报 2017-12-18 06:25 大字

因盗窃曾两次被判刑的李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干起“老本行”,与同伙梁某在武鸣区多个乡镇流窜作案,20天内连盗耕牛8头。近日,经武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武鸣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责令两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李某和梁某都是武鸣人。2017年春节过后,两人经过商议,认为偷牛“来钱快”且容易得手。2月21日凌晨,两人到两江镇一村屯盗得一头黄牛后,把牛拉到上林县低价售出。初尝“甜头”的两人连续作案并频频得手,“贼胆”越来越大。3月1日中午,两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把村民散养在野地的两头耕牛牵走贩卖。3月9日,当两人将再次盗得的两头耕牛运至上林销赃时,被群众举报,梁某被当场抓获,李某也于次日被抓捕归案。至此,两人在20天内作案6起盗得耕牛8头,案值8万余元。

2017年10月10日,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和梁某犯盗窃罪。

武鸣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梁某积极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并互有分工,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曾淑娥)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李某和梁某所盗耕牛价值8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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