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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同窗反目 对簿公堂欠债还钱

南宁日报 2017-11-20 06:25 大字

向同学借钱不还,同窗之谊大打折扣。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同窗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被告韦某向原告盘某支付借款6390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盘某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盘某与韦某曾是同窗好友。今年5月,韦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同学盘某借钱,并言明只需几日便可归还。盘某念于同窗情分,欣然同意借款,并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数次转账借给韦某,共计63900元。到了约定还款日期,韦某并未还钱。此后,盘某多次催促,韦某仍然不还。盘某见状不妙,于今年6月找到韦某,让其补写一张借条,确认其向自己借款63900元的事实。借条写明2017年7月20日前还清借款,逾期不还即按银行同期利息4倍计付利息,并支付因起诉所产生的代理费等费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有韦某父亲韦某某的姓名。但到期后,韦某仍未偿还盘某欠款,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韦某返还其借款6390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同时,要求韦某的父亲韦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韦某、韦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韦某向原告盘某借款63900元,有被告韦某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盘某提供的借条系书证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可以证明被告韦某向原告盘某借款的事实。原告提出的逾期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律师费请求在本案中,原告提供民事代理合同予以佐证,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已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另外,本案中因韦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担保人:韦某某(父子)”系韦某代被告韦某某所写,事后韦某某未对韦某的代签行为进行追认,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保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味逃避不但会与好心借款的亲友反目成仇,且会变成社会唾弃的“老赖”。

(姚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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