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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法人单位二套房转让须取得产权证两年

右江日报 2017-09-24 10:29 大字

新华社南宁9月23日电(记者向志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限制现房转让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今年5月,南宁市出台了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新政策,规定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条及以上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暂停向其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人在南宁市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此次发布的通知还提出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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