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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山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入专家论证阶段 本报记者 杨 盛 实习生 李玉莲

南宁日报 2017-08-25 06:23 大字

游客在大明山上观云海。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赖有光摄

近年来,大明山成为驴友探险胜地,与此同时,驴友到大明山探险被困、发生意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了营救这些被困的驴友,当地政府部门和景区管理方不仅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耗费社会资源,营救人员也面临巨大风险,而驴友本身往往不用承担任何责任。8月24日,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的《南宁市大明山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专家论证会上获悉,驴友探险被困,或将承担相应责任,在救援费用上也将承担相应比例。

户外救援费用驴友需分担

近年来,驴友自发去户外探险遇险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旦遇险需要花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援救,救援人员也面临诸多危险,而驴友自身承担责任的现象往往较少,因此引发了许多争议。

对此,《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大明山户外救援费用实行政府、社会、活动者分担机制。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明确禁止的区域进行徒步、登山等活动产生救援费用的,由被救援者承担60%至70%。在规定的区域进行徒步、登山等活动,未申报信息或者购买保险的,由被救援者承担30%至40%救援费用,已进行信息申报并购买保险的,由被救援者承担5%至10%的救援费用。

有专家提出质疑。救援主体往往为政府或社会,如社会救援带来费用损失,被救援者该分担多少费用应该是民事纠纷,有相关处理规定。但政府救援如消防等在一般民众看来应该是免费的,如政府救援需要被救援者分担费用,其操作性到底有多强?

有专家则认为驴友若在旅游景点范围内遇险,应该由景区管理者承担责任。但脱离景点,或不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户外活动遇险,应自己承担责任。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实行矿权退出补偿机制

在我国,采矿占用土地资源,造成矿区周边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屡屡发生。采矿后生态修复的成本高,也给地方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规范采矿权,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保护大明山的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在大明山实行矿权退出补偿机制。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市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对未到期的采矿权依法补偿后要求其限期退出。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专家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说明,对新的采矿权要明确界定,禁止新批采矿权。已具有采矿权的企业不允许扩展,并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从山体坡底之上进行保护

《条例(草案修改稿)》所称大明山,是指跨武鸣、上林、马山、宾阳4县(区),呈西北—东南走向,长约68公里、宽约23公里的山脉。《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大明山保护范围确定为大明山外边界坡底之上的围合区域,包括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与会专家认为,保护范围越大越有利于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在对大明山保护范围界定上,地理学方面专家指出大明山的长应约为60公里,宽约18公里。有专家则建议在条例内应增加大明山面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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