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版中缝:公告

广西日报 2021-12-14 07:32 大字

(2021)桂0204民初9149号

吴培艺:本院受理原告柳州科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培艺、第三人曹家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4民初9149号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6887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200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如未按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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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04民初9675号

柳州市金旺角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4民初96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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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斌、韦雪艳、李高能: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林斌、韦雪艳、李高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2021)桂0126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林斌、韦雪艳偿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3043.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83043.79元为基数,按合同编号120803130729701《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林斌、韦雪艳支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给付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费15000元;三、被告韦冰、覃志明、李高能对被告杨林斌、韦雪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杨林斌、韦雪艳追偿。案件受理费6447元,由被告杨林斌、韦雪艳、韦冰、覃志明、李高能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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