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扫描】门卫上班买烟被撞身亡算不算工伤

甘肃工人报 2020-03-20 08:00 大字

5年前的12月6日,广西南宁市上林县某公司门卫樊某上班时到厂区对面代销店买烟,返回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围绕樊某的死亡算不算工伤,在过去5年中,樊某家属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南宁市人社局)打了4场官司。

“他出事时,女儿才10岁,现在都15岁了。这5年我们母女过得很辛苦,好在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也算是一种安慰。”去年12月6日,樊某的妻子卢女士说起这5年来的维权路,几次哽咽流泪。

卢女士说,出事那年樊某刚满40岁,他是上林县某公司门卫。2014年12月6日,樊某上小夜班,上班时间是从当天下午4时到次日凌晨2时,共10个小时。当晚8时32分许,樊某到厂区对面的代销店买烟,返回途中被汽车撞倒,不幸身亡。

樊某死后,2014年12月29日,他所在的公司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对樊某进行工伤认定。该公司认为,樊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遇车祸意外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南宁市人社局调查后,于2015年2月1日对樊某的意外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樊某生前是某公司招录的仓库保卫员,其死亡地点是在与工作职责范围无关的厂区外,不是工作地点,其死亡原因是外出买烟所致,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因此,樊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于该决定,卢女士及家人表示不服,随后向南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

2015年7月10日,卢女士和家人将南宁市人社局及南宁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南宁市政府作出的行改复议决定。

卢女士的理由是,樊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事发时,樊某是该公司的门卫,按照公司规定,门卫上班时有对厂区围墙外四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巡逻的惯例。当晚,樊某是受单位保卫队队长韦某指派,到厂区围墙外进行安全巡逻时被车撞到致其当场死亡,这一点韦某可以证实。

南宁市人社局辩称,据某公司的门卫职责规定,厂外巡逻不在门卫职责范围内,所以樊某意外死亡是在与工作范围无关的厂区外,不是工作地点。

一审法院认为,樊某在工作时间外出买烟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不能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关于樊某被安排外出巡逻的主张,因只有韦某一人的证人证言,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016年7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和家人的起诉。

卢女士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和樊某是事发时段的当班门卫,身为保卫队队长的韦某指派樊某到厂外巡逻并无不妥,不仅符合上下级领导工作的正当关系,也符合该公司门卫岗位职责有关“加强巡逻值勤工作”的规范工作内容。因此,韦某对樊某外出巡逻的事实证明,应当作为该案的定案依据。

法院同时认为,樊某遭遇车祸身亡的事发地点,尚属其执行厂外巡逻工作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樊某到厂外巡逻期间买烟的行为,不足以否认其厂外巡逻的工作性质。

据此,南宁市中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南宁市人社局的认定,撤销南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由南宁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但让卢女士没想到的是,南宁市人社局坚持认为樊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并于2019年1月28日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该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南宁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面对南宁市人社局再次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卢女士和家人只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南宁市本级行政诉讼案件改由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理,卢女士和家人将南宁市人社局告到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遭遇车祸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9年9月16日,该院判决撤销南宁市人社局第二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南宁市人社局在60天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最终,南宁市人社局对樊某的死亡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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