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卖假药者道歉并非多此一举
致远
据《南国早报》报道,近日,上林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药店因售卖假“伟哥”和冬虫夏草,除了老板和售货员均被判刑之外,法院还判令三名被告人在报纸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三名被告人因售卖假药被判刑并处罚金,从法律角度来说,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而在附带的民事诉讼当中,法院还判令三名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召回所售药品,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这一判决,将被告的责任从法律惩罚延伸到了道德惩戒。法院此举是否“多管闲事”,属于附加的“额外”惩罚呢?
司法实践中,判决公开赔礼道歉的,一般是涉及名誉侵权的民事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要求侵权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以便消除其错误行为和言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污蔑、丑化和贬损等精神损害。
而在此案中,被告售卖假药的行为没有侵害某位具体受害者的形象和声誉,而且法院判决其公开道歉的对象也是“社会公众”,似乎也没有涉及精神利益的损失。那么,法院判决“公开道歉”的依据何在呢?
如果我们将“售卖假药”的行为放到整个社会道德文明建设的角度加以审视,就能理解法院做出这一判决的初衷了。
有人说,一个社会有三大道德底线行业——教育、医疗、法律。无论社会状况如何,只要教育优秀公平,底层就会有上升希望;只要医疗不黑暗堕落,生命就会得到起码的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义,社会不良现象就能被压缩到最小。
医疗医药行业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本应秉承坚守对生命的尊重,尽力为解除患者的病痛提供帮助。而售卖假药行为不仅没有为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反而为了私利以假充真,轻则延误病情,重则让病痛雪上加霜。这样昧着良知赚黑心钱,无异于谋财害命。如此行为,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良知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正因如此,此案中法院在对三名被告判刑之外还判令其公开道歉,是让其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起道德责任,通过道歉向社会公众承认过错,表示歉意,达到以正视听的目的。
道德建设如果完全依靠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引领与自律,难以完全克服当前部分人群的失德、失信现象。对那些击穿道德底线的失德行为,必须以法律强制干预,在规范行为的同时,强化对道德的坚持和人心的教化。所以说,判令卖假药者登报致歉并非多此一举,如此才能警示更多人,筑牢社会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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