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投保“今日”撞人 男子索赔遭拒绝 法院认为:在保单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投保人自行赔偿
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在给车辆购买保险后,合同并不是立即生效,从签字到次日保险责任期这一段时间,保险责任处于“空当”。市民吴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件闹心事:昨天刚买保险,今天就撞了人。在保险责任“空当期”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认为,吴先生在保险责任期尚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吴先生的小型客车于2018年1月25日开始处于脱保状态。后来他找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小班续保,2018年12月27日,小班告知吴先生,他的小型客车保险期限为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时止,并提醒他车子脱保期间不要驾驶。
吴先生同意后,小班为吴先生先行垫付保险费(吴先生于当年12月29日通过微信转保险费给小班),并生成保单,为吴先生的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单显示:“收费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7日18时26分,生成保单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7日18时29分,保险期间为2018年12月29日0时0分起至2019年12月28日24时0分止。”小班于2018年12月28日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单交给吴先生的妻子。当天上午8时10分,吴先生驾车外出,与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之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吴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黄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4万余元损失。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打电话报险,但保险公司的说法让他傻了眼: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内。也就是说,虽然吴先生投保了,但事故发生却不在保险期限内。黄某因交通事故致伤没有得到赔偿,将吴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上林县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吴先生认为,在事故发生前,保险业务员小班已为其垫付了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意味着合同已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没有理赔责任。
法院认为,吴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点虽在保险公司收费、出单之后,但在该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之前。因此,在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尚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投保人吴先生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知道一下
法官提醒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个具体明确的保险责任期间。新车初保与车辆续保期间车辆均可能处于脱保状态。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出单“即时生效”,也可以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款,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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