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 男子获刑八个月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陈相)因为违法销售假药,黄某锦为此付出代价。近日,上林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黄某锦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且禁止被告人黄某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明知进的药品是假药,但黄某锦仍铤而走险。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和11月、2018年4月,黄某锦分别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养肾王”等壮阳补肾类药品,并在其经营的日杂店内进行销售。2018年5月,上林县公安局在黄某锦的日杂店中当场查获并扣押“虫草补肾王”9瓶以及“养肾王”等10种药品92盒。
经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壮阳补肾类药品外包装或说明书标示有功能主治、适应证、禁忌、用法用量及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等内容,均标示有适用范围及用法用量,符合药品的定义;上述产品批准文号为失效虚假文号或无文号,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未获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均认定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锦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黄某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锦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最终,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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