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错出借人名字 8万元借款能否要回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李米仪 陈燕)借款人覃某因地方口音对“志”和“世”的读音混淆,在借条出借人处将“黄志某”的姓名误写为“黄世某”。那么,在覃某不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黄志某起诉到法院能否拿回借款?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7年3月1日,被告覃某向原告黄志某借款8万元,并于当日向其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中,因被告覃某地方口音对“志”和“世”的读音混淆,在借条出借人处将出借人“黄志某”的姓名误写为“黄世某”。黄志某也没有细看借条,当即出借了8万元给被告。
借款到期后,因覃某没有按时清偿债务,黄志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黄世某”,与原告黄志某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借条确实是被告覃某亲自填写。在有些地方口音中,确有“志”和“世”的谐音习惯存在,原告的解释与借条内容能相互印证,合乎逻辑,该院予以采信。被告覃某于2017年3月1日出具的借条原件是由原告黄志某持有,且有证人出庭证明被告覃某向原告黄志某借款8万元的客观事实。综上理由,法院认定原告黄志某与借条上载明的“黄世某”为同一人。
此外,原告黄志某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覃某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黄志某起诉请求被告覃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覃某偿还原告黄志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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