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法院调解一起赊购欠款纠纷 法官判定:子债不由父来还
本报上林讯前不久,上林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料赊购欠款纠纷,运用调解让双方握手言和。通过这个案例,主办法官也让人们一改“子债父偿”这种约定俗成的惯性思维。
案件中,原告潘某在上林县从事猪饲料经销生意,被告周某经营有养猪场。2017年4月到2018年6月期间,周某以赊购方式向潘某购买猪饲料,潘某每次应周某的要求送货到周某家,均出具送货单,双方确认交易数额后写好单据,再由周某本人或者其父亲周某文在单据经手人处签字确认。
起初,周某虽陆续支付过部分饲料款给潘某,后来的余款便不再支付。潘某多次追讨余款不成,于2018年11月份将周某及其父亲周某文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两父子共同偿还饲料款。
经审理查明,在潘某提供的送货单中,单据的收货人一栏均写明是周某,实际履行中,支付饲料款义务的也是周某本人,可以确认潘某和周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有部分送货单上的经手人处是周某的父亲周某文的签名,但是这种签名的行为性质只是家庭成员之间代收货物的行为,也符合生活常理,周某的父亲周某文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周某文不应当承担本案的债务。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劝告欠款人周某,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握手言和。(覃柳莹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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