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90后”篡改数据窃取商家近30万元 上林县人民法院首例“黑客”盗窃案一审开庭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陈相 陈燕)“黑客” 代某某、佘某某、何某某3人用电脑、手机篡改网络数据,利用漏洞窃取网络平台钱款。11月1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这是上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黑客”盗窃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佘某某、何某某租住了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某小区一套房子。3人经过分工,一起利用某软件,在互联网上物色商家平台,然后用电脑、手机篡改网络数据,利用漏洞分别窃取了“某某”精品商城、“某惠”网站、“和某某”理财3个平台人民币2万元、6.1万元、19.9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人民币19.98万元并返还被害人。
在此期间,被告人代某某还持7张不同户名的银行卡到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某银行ATM取款。之后,代某某在取款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从代某某处缴获现金6万元以及上述7张银行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佘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8.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代某某非法持有他人7张信用卡,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代某某、佘某某、何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他们表示没有窃取“和某某”理财平台19.98万元,不应将这起窃取案的19.98万元计入他们的犯罪数额。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示,被告人均为“90后”青年,刚步入社会,希望从轻处罚,能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3名被告人在做最后陈述时表示他们已经认识了错误,真诚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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