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就买房 不订合同险被坑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蓝雪瑜)因小高无力偿还银行10万元债务,其父亲老高口头同意将小高名下的房屋出售给林某。但当林某支付5万元现金,并帮忙偿还了10万元银行债务后,小高及其家人却要求林某搬离该房屋。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高应协助林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2007年,小高因无力偿还10万元的银行债务而欲将其自有的一套房屋出售。林某听闻便找到老高协商买卖房屋的事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购房款为15万元,林某支付现金5万元,并偿还小高所欠的10万元银行债务。随后,林某当日就按约支付现金给老高,并装修入住该房屋,且其后按期偿还小高的银行贷款,直至2016年该银行贷款全部还清。然而,2016年期间,小高及其家人却提出要林某搬离该房屋。
无奈之下,林某将高某父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小高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高辩称,林某与老高口头上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老高非房屋所有权人,也没权出卖该房屋;而林某与小高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上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小高名下,老高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老高与林某以口头形式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属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然而,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该案中,林某已向老高、小高支付购房款并替小高清偿银行贷款,且已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的事实,足以认定小高对老高无权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进行了追认。
因此,法院认为,林某与老高以口头形式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应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小高应协助林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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