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先“扶”己,终将受严惩
【案情概况】
2012年至2013年间,上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主任科员黄永诚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林县吉成苗木种植合作社参加金银花苗政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4.3万元,所收钱款与县扶贫办干部黄某某(另案处理)私分,个人分得2.1万元;为上林县绿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桑苗调运、上林县明珍源菌业有限公司菌棒调运工作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2万元;为上林县西燕镇太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林县云温蔬菜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验收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5000元。黄永诚两年收受好处费共计6.8万元,于2016年6月被开除党籍处分,同年12月,被处以开除公职处分。2017年8月,黄永诚因受贿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析评】
黄永诚作为县扶贫办干部,本应专注于当地扶贫事业,尽职尽责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他却利欲熏心,雁过拔毛,扶贫先“扶”己,终致被判徒刑,身败名裂。近年来,国家对贫困地区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扶贫办直接管理着大量的扶贫项目和资金,扶贫办工作人员绝不能成为“米缸里的老鼠”,而应该加强监管,让每一分扶贫资金真正发挥脱贫效益,为贫困地区群众同步迈入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对应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上林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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